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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件频发 近7成青少年犯罪受不良网络影响
2019-08-19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披露,过去10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类犯罪的受害人数占到一半以上,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白皮书还显示,近七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大量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频发的校园欺凌恶性事件中,网络欺凌日益严重。

  对此,白皮书建议,要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从顶层设计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环境。

  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特点

  2009年6月,北京一中院在原少年刑事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过去十年,北京一中院未审庭受理各类案件共计4175件,其中民事一、二审案件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49.6%;刑事一、二审、减刑假释(含成年罪犯)案件2087件,占全部案件的50.0%;行政一、二审案件17件。

  白皮书显示,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的特点。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当中,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被害年龄段集中在6至10岁,占近半数。

  在披露的诸多典型案件中,一起“黑家教”王某性侵女生的案件尤为触目惊心。王某利用辅导功课且家中无人之际,多次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进行猥亵,并强行与被辅导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王某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被害人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止王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5年。

  “对此类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力度较弱,特别是大量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黑机构更是监督管理的盲区,相当比例的其他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培训机构任教资格条件。”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周军说,近年来,随着课外教育的热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年幼无知、力量微弱,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许多被害人出于恐惧对所受侵害难以启齿,往往在受侵害后不敢告诉家长,导致加害人长期、连续作案。

  白皮书认为,目前虽然我国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法官认为,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之后,对其就业单位及就业岗位进行限制。

  白皮书建议,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此外,应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完善侵犯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涉及未成年人特殊职责人员招录时,相关单位可以利用信息库进行查询,并逐步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

  校园欺凌近半数发展为网络暴力

  关于校园欺凌,白皮书指出,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手机互联平台的普及,近半数的相关案件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暴力。

  北京一中院曾审理过一起恶性校园欺凌案件。罗某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引来了班里的“大姐头”蔡某的嫉妒。有一天,蔡某纠结了几个“闺蜜”,将罗某骗至教学楼厕所内,强迫其脱光衣服,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用烟头烫伤罗某的胸部。法院审理后,判决蔡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同时对蔡某的“闺蜜”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白皮书显示,校园侵权类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均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存在校园欺凌问题。未成年人校园案件往往伴随聚众斗殴、勒索财物、人身伤害等恶性问题,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等刑事案件。而校园中网络欺凌、言语侮辱、关系排挤、恶意嘲笑、拉帮结派等欺凌现象,已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甚至部分案件中出现了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不仅如此,校园暴力也使得受害学生由于受到暴力伤害的投射反应,出现各种违纪和越轨行为,甚至反过来去欺凌别的弱小同学。

  “校园欺凌的发生,与教育、管理的缺位或失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周军看来,教育机构一方面要承担对加害人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承担对受害人教育、管理、保护不到位的责任。

  此外,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长、教师以及学生四方之间展开通力合作,坚持防治结合。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于家长而言,应时刻关注子女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学生自身来说,遇到欺凌事件不要恐惧,要学会合理反抗,在自身无力阻止施暴行为时,可立即大声呼救,向周围同学或其他成年人求救,脱离险境后,要立即向老师和家长报告情况,说明自己正在遭受的侵害,寻求他们帮助,远离校园欺凌。

  网络犯罪与被害形成“双刃危机”

  近年来,大量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此外,部分青少年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凸显,获取负面信息、形成网络不良团体、习得错误手段的成本极低,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受到低俗、恶俗信息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分析认为,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沉溺网络,出于好奇、寻求刺激、崇拜模仿等心理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甚至出现网络雇凶杀人等恶性案件。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对网络危害信息、不良人群的辨识能力差,加之对网络的虚拟性认识程度不足,因被虚假信息欺骗导致被害。此外,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游戏等不理性消费、过度消费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对此,法院建议,应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制定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运营商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有害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网络监管。

  除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较大外,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问题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白皮书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流动家庭、离异家庭、来京务工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犯罪人占比长期居高,始终处于家庭背景分析的前五位,凸显监护职责缺失问题严重。对此,法官建议,应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保护功能,家长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做好表率,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偏差思想,并在家庭教育出现困境时,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还应加强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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